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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贾立民与司良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立民,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3961号申请执行人贾立民,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司良,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杰东,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贾立民与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司良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我院于2013年11月28日对其名下的别克牌轿车做了登记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其车辆,故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2013年11月22日我院冻结被执行人司良在北京中亚博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300万股权,2013年12月27日我院对被执行人司良采取了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2014年1月3日我院将被执行人司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良于2014年1月9日交至法院20000元,双方并未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亦未能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昌执字第39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 倩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赵一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