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薛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627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包自令,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4年3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薛某承担。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克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