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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薛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627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包自令,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4年3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薛某承担。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克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