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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39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德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金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3905-1号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法定代表人赵光银,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长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希凯,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被告董金胜,男,1944年10月22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董风华(系被告董金胜之女),女,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金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营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译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钦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