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文辉申请宣告徐晓艳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邹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李文辉,男,汉族,1997年7月25日出生,住邹城市中心店镇中二村顺心东路**排*号。法定代理人李炳顺,男,汉族,1934年6月16日出生,住邹城市中心店镇中二村顺心东路**排*号。系申请人李文辉祖父。申请人李文辉要求宣告徐晓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文辉诉称,与被申请人徐晓艳系母子关系,因徐晓艳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14年。请求宣告徐晓艳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徐晓艳,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离家出走前住邹城市中心店镇中二村,系申请人李晓辉母亲。2000年被申请人徐晓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2月25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徐晓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徐晓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晓艳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达13年之久,由申请人李文辉的陈述和邹城市公安局中心派出所、邹城市中心镇中心二村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李文辉申请宣告徐晓艳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晓艳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李文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爱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慧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