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潘民一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连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0497号原告:连某,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孙某,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连某负担。审判员 方桂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