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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子展、曹春肖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子展,曹春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63号申请人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董贵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子展,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威县人。被执行人曹春肖,女,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威县人。申请人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子展、曹春肖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做出的(2014)威行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子展、曹春肖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子展、曹春肖的存款13,3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树阳执行员  郭 彤执行员  张亚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