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1073号原告:杨某某,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罗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