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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袁顺军与司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顺军,司厚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560号原告袁顺军,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司厚兵,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顺军与被告司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顺军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