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学诉被告长葛市帝煌瓷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学,长葛市帝煌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刘红学,男,1968年8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马喜红,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帝煌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全伟。委托代理人刘树宏,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学诉被告长葛市帝煌瓷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书军审 判 员 韩 宁人民陪审员 范遂堂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