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执字第0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与钱伟、陈香玲、姜宏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钱伟,陈香玲,姜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002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67424362-3代表人:戴四清,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钱伟,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香玲,女,198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姜宏斌,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钱伟、陈香玲、姜宏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贵民二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宏斌银行存款陆万柒仟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