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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杜民一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杜民一初字第00167号原告:王某,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皖北煤电集团职工,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方凌云,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女,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皖北煤电集团孟庄煤矿煤质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