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一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一初字第00204号原告:陶某某,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刘德元,安徽省寿县窑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某某,女,198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刘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