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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一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一初字第00204号原告:陶某某,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刘德元,安徽省寿县窑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某某,女,198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薇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刘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