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熊建西与谭文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建西,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202-2号申请执行人熊建西,男,汉族,1962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谭文,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上述申请执行人熊建西申请执行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谭文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秀南街公安宿舍A栋601房产50%产权,并对被执行人谭文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文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