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民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2013)芙民初字第2866号广州市高比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南通振兴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湖南金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高比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振兴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湖南金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2866号原告广州市高比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汝渠。被告南通振兴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华。被告湖南金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鸿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高比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振兴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湖南金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高比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南通振兴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湖南金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高比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高比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8元,减半收取879元,由原告广州市高比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平人民陪审员 余桃广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