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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韩民初字第0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周汉作与顾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汉作,顾汉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韩民初字第0152号原告周汉作,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亚,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汉胜,男,1988年1月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农民。原告周汉作诉被告顾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加卓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汉作的委托代理人张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汉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汉作诉称:被告顾汉胜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被告顾汉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被告顾汉胜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汉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周汉作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顾汉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仲其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