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彭永透、季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彭永透,季金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526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委托代理人:李林军。被告:彭永透。被告:季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彭永透、季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