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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兴化利华农机有限公司与蒋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利华农机有限公司,蒋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55号原告兴化利华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行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珍涛,兴化市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春平,男,1959年5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利华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故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利华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