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潼法民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何良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夏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1147号原告何良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夏波,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良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夏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良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良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良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准予原告何良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免交。审 判 长 廖朝阳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人民陪审员 王 忠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