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唐玉祥与陕西秦兴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眉县恒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祥,陕西秦兴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眉县恒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唐玉祥。委托代理人姜锋,陕西红岭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陕西秦兴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景贤路014号。法定代表人王保仓,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煜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永鸿,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县恒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花园小区东区1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王海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新勤,特别授权。被告XXX。委托代理人王靖,宝鸡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玉祥与被告陕西秦兴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眉县恒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玉祥于2014年3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玉祥撤诉。本案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唐玉祥承担。审 判 长 雷晓明审 判 员 赵保国人民陪审员 何宝太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