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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1652号原告毛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伶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