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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辉、宁海江、褚伟民、赵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辉,宁海江,褚伟民,赵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市���初字第727号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成林,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刘辉,男,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宁海江,男,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褚伟民,男,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赵丽,女,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辉、宁海江、褚伟民、赵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收到缴费通知书七日后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