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登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陶家明与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家明,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登字第00063号申请人:陶家明。被申请人: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117号泰鑫商务中心12楼。申请人陶家明因与被申请人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发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4月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就“恒瑞5”轮拍卖进行债权登记,要求被申请人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劳动报酬人民币55985元及利息,并提供了本院(2013)武海法商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家明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陶家明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陶家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侯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