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镇江市隆泰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新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0081号原告镇江市隆泰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苏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火忠,该公司职员。被告赵新贵,男。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镇江市隆泰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新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文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