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项刑初字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牛小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小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项刑初字00059号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小贤,男,1954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留盆镇。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8月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1日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9日再次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3)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小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培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小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8日6时30分,被告人牛小贤驾驶豫DB16**号时风三轮汽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项城市永丰时,将过路行人马良凤撞倒致死后逃逸,牛小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11年8月3日,牛小贤主动到项城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小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文霞、李志伟、罗金华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照片、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小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牛小贤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牛小贤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牛小贤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小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光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