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许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99号原告许某,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委托代理人代威,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某,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兰望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