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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孙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孙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治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