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莉与被执行人王立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莉,王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莉,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立忠,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王晓莉与王立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丰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民审 判 员 曲德宽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