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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南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丹阳市丹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首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丹凤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首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润南商初字第9号原告丹阳市丹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云阳镇城北村陆组。被告江苏首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常信怀德名园48-201晋北路与汉江路交叉路口。被告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金路9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丹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首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丹凤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丁亮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