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执民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宗伟与奉化市恒博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434号原告马宗伟与被告奉化市恒博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奉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奉劳仲案字〔2014〕第3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宗伟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恒博车业有限公司已歇业,法定代表人陈锡波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宗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4年3月21日,被执行人奉化市恒博车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宗伟工资16000元,执行费1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奉执民字第4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童旭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