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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来凤执字第0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田金慧、董田田、董婷婷与李连洲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金慧,董田田,董婷婷,李连洲,肖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来凤执字第00158-2号申请执行人田金慧,女,生于1971年3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董田田,女,生于1994年2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学生。申请执行人董婷婷,女,生于1995年10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学生。被执行人李连洲,男,生于1964年6月14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肖桂珍,女,生于1964年8月15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来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连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连洲向申请执行人田金慧等人支付赔偿款30603.15元并交纳诉讼费及执行费。被执行人李连洲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追加了肖桂珍为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肖桂珍在中国银行来凤支行有存款余额26011.90元,账号为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桂珍在中国银行来凤支行(账号为XXX,户名为肖桂珍)的存款26011.9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勤审判员 杨光红审判员 冯国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