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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银铁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俞桂兴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银铁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俞某某,男,1975年6月1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卫市沙坡头区。2012年11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中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3年9月25日因携带毒品被抓获,9月26日因尿检呈阳性,吸毒成瘾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10月10日因脱除毒瘾行政拘留不再执行。同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银川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辩护人史永宏,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银铁检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建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某及其辩护人史永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俞某某持当日2636次旅客列车青铜峡至包头硬座车票进入青铜峡车站内,因其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后民警从其所穿内裤里查获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11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俞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的毒品及照片、车票;称量记录;证人郭某某、曹某某证言;吴忠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吴)公(刑)检验(毒品)字[2013]0440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刑)检验(毒品)字[2014]010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银川铁路公安处银铁公(青)现检字[2013]第011号现场检测报告书;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银西公(宁华)决字[2013]第27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银川铁路公安处青铜峡车站派出所情况说明;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卫沙公(缉)决字[2012]第01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1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认为俞某某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属于初犯、偶犯,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俞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清)。二、扣押的毒品海洛因11克(现存放于银川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 武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桂杰-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