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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法执字第0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舒辉让与被执行人陈全根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辉让,陈全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法执字第00044-2号申请执行人舒辉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全根,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舒辉让与被执行人陈全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2)山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陈全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理在自己房屋南侧巷道堆放的杂物,确保巷道畅通。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全根拒不履行判决书内容,权利人舒辉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由陈全根补偿舒辉让现金1.2万元,陈全根房屋南侧巷道归陈全根所有(南至陈世平房屋外墙皮);二、陈全根房屋东边以二楼外墙皮滴水为界,向西的空间归陈全根所有,陈全根在自己空间范围内可以修建围墙,任何人不得干涉。舒辉让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修建房屋,陈全根不得干涉;三、舒辉让的排水从陈全根房屋南侧巷道地下陈全根的管道通过,不得损害陈全根的建筑物,陈全根房屋楼顶排水有权从此通过,管道所有权归陈全根所有。双方当事人于当日履行完和解协议内容,现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席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