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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立民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开世为与被上诉人孟易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开世,孟易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立民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开世,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易帆,男,1987年8月5日生,汉族。上诉人黄开世为与被上诉人孟易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法律关系尚处于签订合同状态,并非合同关系,应是缔约过失责任,希望二审明确法律关系后,再来考虑原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于2012年6月25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原审将本案定性为房屋买卖纠纷符合法律规定。涉案不动产即房屋位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