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赵秀臣与焦贵清、张喆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焦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797号原告赵某某,女,194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焦某某,女,192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张某某,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焦某某、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以其欲与二被告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焦某某、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岑玉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