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葛妮娜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妮娜,郭灿辉,曾美容,杨世文,林燕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414号原告葛妮娜,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灿辉,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曾美容,女,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灿辉,系本案被告之一。被告杨世文,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林燕珍,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妮娜诉被告郭灿辉、曾美容、杨世文和林燕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妮娜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葛妮娜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妮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葛妮娜负担。审 判 长 胡剑敏人民陪审员 郑梓能人民陪审员 朱杏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敏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