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二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培莉诉孙石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莉,孙石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二民初字第41号原告:刘培莉,女,1956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被告:孙石旺,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莉诉被告孙石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莉于2014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石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培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培莉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珍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