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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二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培莉诉孙石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莉,孙石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二民初字第41号原告:刘培莉,女,1956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被告:孙石旺,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莉诉被告孙石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莉于2014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石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培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培莉负担。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珍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