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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肖国荣申请执行甘士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国荣,赵飞虎,甘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肖国荣,女,1947年9月8日出生,阜阳市颍州区人,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飞虎,男,1994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甘士平,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的肖国荣、赵飞虎与甘士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皖刑终字第004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士平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颍州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皖刑终字第004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即维持本院(2013)阜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民事赔偿部分,由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怀审 判 员  邢金民代理审判员  代云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法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