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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姜庆武与牛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庆武,牛彦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36号原告姜庆武,男,1962年3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榆树市。被告牛彦斌,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庆武诉被告牛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健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东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