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姜庆武与牛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庆武,牛彦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36号原告姜庆武,男,1962年3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榆树市。被告牛彦斌,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庆武诉被告牛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健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东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