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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彭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查封)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昌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隆昌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返还离婚分割的财产:坐落在隆昌县营业房一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笫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原所有的坐落在隆昌县营业房一间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周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