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邸惠奇与甄开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惠奇,甄开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邸惠奇,男,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甄开木,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邸惠奇诉被告甄开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邸惠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甄开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邸惠奇诉称,2013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黄石口村邸惠奇现金壹万叁仟元整。南山甄开木,于2013年2月底还清。”该欠款已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现金13000元整;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甄开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购买被告甄开木的铁粉时给被告甄开木打了63000元的预付款,后来交易未完成,当年被告退还原告50000元现金,剩余1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2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黄石口村邸惠奇现金壹万叁仟元整。南山甄开木,于2013年2月底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欠款未果,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欠条、庭审中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甄开木欠原告邸惠奇款13000元,并向原告邸惠奇出具了欠条,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甄开木依法应当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甄开木偿还欠款1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甄开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邸惠奇欠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甄开木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庆龙审判员 王天龙审判员 安立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卫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