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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474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诗锋与被告陕西博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文静、钟志文、北京百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诗锋,陕西博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陈文静,冯志文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745号原告:徐诗锋,男,汉族。被告:陕西博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号西安软件园零壹广场。法定代表人:孟哲,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海峰,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号百度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英菊,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雯,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文静,女,汉族,其余信息不详。被告:冯志文,男,汉族,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徐诗锋诉被告陕西博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文静、钟志文、北京百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诗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0元。审 判 长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秦 冰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