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X与被告常XX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安民初字第367号原告王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安乡县XXXX。被告常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安乡县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常XX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王X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