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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龙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雷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龙民初字第70号原告雷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撤诉申请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