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龙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雷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龙民初字第70号原告雷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撤诉申请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