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青山与被申请执行人孙志伟、李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青山,孙志伟,李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常青山,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志伟,男,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艳玲,女,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常青山与被申请执行人孙志伟、李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369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孙志伟、李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常青山欠款1万元,并自起诉之日(2013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8元,由二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3695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玉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