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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来民一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赵国元、侯道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赵国元,侯道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一初字第00442号原告:樊某某,男,1998年8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凤祥,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元,男,1992年8月12日生,汉族。被告:侯道珍,女,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赵国元、侯道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樊某某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赵国元、侯道珍负担。审 判 员  张 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悠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