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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2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贺连荣与白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连荣,白利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2295号原告贺连荣,男,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白利兵,男,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连荣与被告白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贺连荣自愿负担。审判员  白光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