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刘阳诉易意成、王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易意成,王红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刘阳,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王希,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委托代理人易涤香,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被告易意成,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王红玲,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诉被告易意成、王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阳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阳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刘阳承担。审 判 长 文姝婷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于 倩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