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成伦与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伦,王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刘成伦。被告:王志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伦与被告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谭爱努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