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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成伦与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伦,王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刘成伦。被告:王志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伦与被告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谭爱努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