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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金华盛世钢铁有限公司与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盛世钢铁有限公司,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商初字第265号原告:金华盛世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胜华。委托代理人袁志平。被告: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晓炜。被告: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盛世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盛世钢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虞宣义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吉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