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刑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周纯仁、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纯仁,成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唐刑终字第8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纯仁,男,1947年12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满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4月1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2012年8月27日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大街派出所民警抓获,2012年9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11日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乐亭县看守所。辩护人陈佳,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成某某,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11月26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韶关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2年12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乐亭县看守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纯仁、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乐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纯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定,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周纯仁冒用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利用伪造的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与北京凌云祥和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工程施工合同。后经被告人成某某居中联络,以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将58亿元的工程承包给李某甲、陈某某所在的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由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并承诺以转账支票作为担保。因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具备施工能力,由陈某某寻找施工队转包该项工程。2011年9月20日,李某甲代表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分包合同,将唐山湾国际旅游岛8亿元工程分包给翟某某、辛建设,约定乙方于2011年9月23日前交纳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否则按保证金到位比例安排工程量。2011年9月20日和2011年9月28日,辛建设分两次将保证金50万元直接汇入被告人周纯仁以葛洲坝公司的名义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立的账户。为获得工程承包权,李某甲亦于2011年9月21日向该账户中汇入工程保证金20万元。后李某甲在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将一张由被告人周纯仁以葛洲坝公司的名义出具,被告人成某某填写的50万元转账支票交给受害人辛建设作为担保,但该支票因将出票日期中的“贰”字写错而无法兑现。该70万保证金,于2011年9月26日,周纯仁转账49900元到其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个人账户,2011年9月27日,向北京娜威诚远汽配经营部转账2985元;2011年9月29日,周纯仁向天津佰得利奥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电汇50.9万元购买奥迪轿车一辆,2011年9月29日,周纯仁通过转账支票向成某某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个人账户转入49900元,目前该账户余额为88828.06元。因北京凌云祥和投资有限公司实际并无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工程的承包权,所签订的合同均未能履行。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周纯仁退还受害人辛建设保证金10万元。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周纯仁处扣押的人民币12万元及从成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5万元发还受害人辛建设。受周纯仁委托,王玉娟与辛建设达成还款协议并将用工程保证金购买的奥迪车一辆作为还款担保。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周纯仁供述,他为了承包工程,伪造了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枚印章,分别是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杨继学的个人名章,同北京凌云祥和投资有限公司的刘某某签署了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的土石方工程。签署合同时间是2011年8、9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合同是在刘某某的唐海办公室签的,约定2011年10月29日正式进场施工。他不是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员,他跟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他把工程承包过来以后,通过湖南的成某某,将工程分包给广州航空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航空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合同上的合同专用章是他盖的,其他的记不清了。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的工程他在北京凌云祥和投资有限公司唐海项目部的办公室听取过介绍,没有经过现场考察。广州航空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共给他打了70万元保证金,20万是广州航空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李某甲打的,李某甲给他打的20万元是以个人名义打的,50万元是山西一个叫辛建设的打的,这些钱都是打到了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的账户上,这个账户是他伪造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所开立的账户。这70万元,他从天津4S店买了一辆奥迪车花了51万,他和成某某每人从银行卡各取了49900元,剩下的还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的账户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工程一直都没有施工,后来2011年10月份他被抓了,后面的事他就不清楚了。2.被告人成某某供述,他同周纯仁、李某甲和陈某某一起在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承包过围堰、疏浚、造陆工程。2011年9月份的时候,周纯仁说北京凌云祥和投资有限公司给葛洲坝公司一个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土石方项目,这个工程量挺大,投资100多个亿,问他们能干多少工程,他把这个情况汇报给了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李某甲。当时李某甲在盘锦,也来了北京,他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北京凌云祥和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工程的合同让李某甲看了一下,不是第二天就是第三天周纯仁就安排人员带他们去了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看了一下。过了八月十五中秋节,他和周纯仁在北京玉泉营见了面,他们就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工程的情况跟周纯仁谈了一下,并达成了初步意向,工程完成以后,给周纯仁工程造价16%的费用,开工之前,给周纯仁账户上打200多万的保证金,但这个保证金的事在合同上没有体现,是他们口头约定的。他跟周纯仁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1年9月20日,他是代表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签的字,周纯仁是代表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的字。他签完合同后,把这份合同给了李某甲,往下承包的事是李某甲他们具体操作的。这个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也是他告诉李某甲的,李某甲打完保证金后,周纯仁让他写了一份50万的延期支票,一个月后把钱返还给李某甲。周纯仁在2011年9月份签完合同后,给他转了49900元,是通过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转的账。这笔工程保证金还买了一辆奥迪A6,周纯仁买车的时候,他陪周纯仁一起去的,给天津百得利奥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电汇凭证单据也是他负责填写的。周纯仁到底有没有工程,他确实没有考察过,没深入了解。周纯仁被抓获后他才知道周纯仁无能力承揽此工程,交的保证金应该也不能动,他知道周纯仁转给他的钱是保证金。他常在外边跑活计,知道大公司对于公司的相关手续及印章有内部严格的管理程序,对于周纯仁能够拿到该公司的全部手续及印章,他当时也有怀疑,感觉着葛洲坝公司不可能把全部手续及印章交给一个人。当时就是受利益驱使继续干这个工程。3、受害人辛建设陈述,2011年9月19日,他的朋友许某某跟他说,翟某某在北京来电话,唐山这边有工程,主要是土石方运输,问他们干不干这项工程,要干的话得带上20万的定金上北京。他当时就同意了。到了北京以后,20日下午1时许,许某某、翟某某领着他找到一个叫陈某某的人洽谈土石方的相关事项,陈某某让他看北京凌云祥和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葛洲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显示北京凌云祥和投资有限公司在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有工程,转包给了中国葛洲坝工程有限公司,但详细内容没让他们看,也没给他们复印件。接着又让他们看中国葛洲坝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上显示有58亿元的工程,他们看了以后,相信中国葛洲坝工程有限公司有这个资质,陈某某还给他看了北京凌云祥和公司开的9月25日进场通知单。陈某某说需要在9月23日之前交200万工程保证金,直接交给葛洲坝公司,保证金在交钱之日起20天以内退还,当时他和翟某某看了以后,他就问翟某某这个工程能不能干,翟某某说这个活要不能干别的什么活也不能干了,他就说:那就干吧。他向李某甲和陈某某提出,时间太紧,200万工程保证金凑不齐,交不齐怎么办?李某甲和陈某某就出去到另一个房间去了,一会儿,李某甲和陈某某回来了,陈某某说如果9月23日交不齐200万,就按保证金到位比例安排工程量,并把这句话写到合同里了。他就同意了,然后李某甲就让他去交20万定金,这20万定金算保证金的一部分。钱交给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了。9月27日,他和李三平去中国银行京唐港支行向葛洲坝公司账号分两次汇款30万元。他们汇完钱,到陈某某的办公室,陈某某把汇款单原始凭据收掉了,拿着到李某甲的办公室给李某甲看去了,过了一会,李某甲拿着50万元的转账支票直接给了他。支票日期是10月23日出票,比以前说的20天多了10天,李某甲说支票到期后可以到北京支取,或者等李某甲他们在京唐港账户开了以后,把支票交回来,李某甲他们在自己的账户上给他钱。4、李某甲证实,2011年的中秋节之前,成某某说唐山这边有工程,是唐山湾国际旅游岛项目,主要是围堰、疏浚。然后他和陈某某、成某某三人一起来京唐港看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工程,当时看的是一片空地。看完以后,他就回广州了,陈某某和成某某也回北京了。9月18日左右,他从广州就回来了,成某某跟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周纯仁已经签好了协议,他后来也补签了他的名字,他代表的是公司的法人。他们跟辛建设签订合同是2012年9月20日,他代表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的。交保证金是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他们公司没那么多钱,辛建设交的50万保证金就作为他们公司的保证金给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辛建设先后交了两次保证金,第一次是2011年9月20日,他们一起去的,辛建设向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连银行北京分行汇了20万元,第二次具体时间他不清楚,是陈某某拿着辛建设的汇款单给他看,他才知道他们又给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了30万元的保证金。他以个人的名义向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了20万元保证金,因为他们公司这儿没有账户,所以他就从个人账户上取了20万元打给了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因为周纯仁伪造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工程迟迟没有开工。跟周纯仁谈合同都是成某某谈好后,跟他说的,他代表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签的合同是成某某给他的,他签的名字。当时成某某给了50万元的转账支票,是周纯仁他们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的支票。这张支票的期限是一个月,打完保证金后,一个月后把钱返给辛建设,这张支票的原件在辛建设手中。签完合同后,他和成某某、陈某某跟周纯仁吃过一顿饭,周纯仁谈过合同的事,说工程资金快到位了,让他们准备好开工。他们在京唐港的办公地点在港务局大厦对面,是周纯仁安排人选的,他们在一起办公,房租的押金是周纯仁交的,办公家具是他们出钱购买的,他们当时挂的牌子是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有限公司驻京唐港项目部,周纯仁他们挂的牌子是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京唐港工程总指挥部,这两副牌子都是周纯仁他们做的。5、陈某某证实,他们公司和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签署了一份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的内容为他们公司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的土石方运输工程承包给乙方,工期18个月。该工程是他们公司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来的,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从北京凌云祥和投资有限公司承包的此项工程,他们没有向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的相关部门核实过是否有这样的工程,因为他们看到了凌云祥和公司给他们提供的关于该工程的各种手续,包括政府部门的审批资料,他们就相信了。他们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的土石方工程承包给辛建设等人后,因为他们公司和辛建设等人及周纯仁公司签订合同中有规定,需要交纳工程保证金,辛建设等人签完合同后辛建设向周纯仁的公司分两次汇款20万和30万,共计50万。辛建设给周纯仁公司汇款是因为辛建设等人要向他们公司交纳保证金,他们公司要向周纯仁公司交纳保证金,所以就直接把辛建设向他们公司交纳的钱汇给了周纯仁公司。6、孙某某证实,陈某某自称是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平时称呼为陈总,他的合伙人翟某某和该公司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合同,具体就是该公司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的土石方工程承包给他们。7、翟某某证实,2011年8月的一天,他们在锦江之星酒店见着自称是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有限公司的陈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和李某甲把葛洲坝集团与北京凌云祥和投资协议拿给他们几个人看,后把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也拿给他们看。李某甲说:“要想干这个工程,9月23日之前要凑齐200万保证金”。李某甲就带着辛建设到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向葛洲坝的账户汇了20万元,回到宾馆后,他跟李某甲把合同签好,双方签了字,盖了章。8、任正虎证实,2011年8月份的一天,他通过朋友认识的翟某某,经翟某某介绍认识陈某某,关于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工程的事都是翟某某、陈某某具体谈的。9、李某乙证实,他叔叔李小丁有一四层楼的门市,位于港务局大厦的对面,2011年9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他租给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年租金是88000元,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的成总先交的定金,是10000元,过了一个星期,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李某甲交的半年的租金44000元,他们之间签订了租房协议。两个公司在这儿办公,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门口挂着这两个公司的牌子。10、许某某证实,辛建设等人在唐山想承包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工程,前期是他介绍的。2011年9月20日左右,他带着辛建设和辛建设的外甥去了北京,住在北京的一个宾馆,第二天他们就去了北京一个叫锦江之星的宾馆,翟某某把辛建设介绍给了李某甲和陈某某,随后陈某某就拿着一份内部承包合同和北京凌云祥和公司与葛洲坝公司所签定的合同给辛建设等人看,9月20日晚上,李某甲、陈某某就派一个姓杜的带着他、辛建设去看工地,当天太晚了,第二天姓杜的带着他绕了一圈,姓杜的也不清楚工地在哪,他就回山西了。他和辛建设在翟某某与李某甲所签的合同上补签了名字。11、刘某某证实,他是北京凌云祥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唐山项目工程负责人,他通过他们公司的项目经理韩元成介绍认识了周纯仁,2011年8月17日,他和周纯仁在唐海县他们一个项目部办公室签订了一份唐山湾工程项目合同,他和周纯仁每人一份原件。他和周纯仁签订的合同内容很简单,因为他们还没有确定工程量,还有补充协议,当时只是签了个粗线条合同。12、杨某某证实,他是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他们通过成某某认识了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周纯仁,京唐港的工程是周纯仁给他们的。他们把这个工程接过来以后,又转包给了山西的辛建设,这个工程是他授权给李某甲的,李某甲跟辛建设签的合同,李某甲使用的是公司的备用章,备用章没有经过公司注册,跟公司的合同章不一样。辛建设给葛洲坝公司汇了5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他们公司给葛洲坝公司的保证金的一部分。以上情况都是李某甲事后跟他汇报的。1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4、鉴定文书证明周纯仁与北京凌云祥和公司和广州航空港公司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合同专用章为同一枚。15、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凌云祥和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16、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17、海港分局向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调取的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纯仁、成某某三个账户明细。18、从辛建设调取的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某甲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翟某某、辛建设、许某某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合同一份。19、葛洲坝人民法院周纯仁前科判决一份。20、辛建设提供的奥迪A6轿车照片。21、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投融资项目战略合作协议、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关于北京凌云祥和合同未生效的声明。22、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北京凌云祥和投资有限公司唐山项目公司和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签署任何合同协议,亦无任何经济往来,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围堰、疏浚工程与以上两单位无任何关系。23、周纯仁对王玉娟的授权委托书及王玉娟与辛建设签订的协议书。24、辛建设提供王玉娟出具的收到50万元支票收条、辛建设出具的收到轿车、10万元、2万元的收条,其中2万元为宜昌至北京的费用。25、中国银行汇兑支付往账凭证及申请书各2张,证明辛建设、李三平于2011年9月28日向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账户汇款共30万元。26、房屋租赁协议。27、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周纯仁12万元,成某某5万元,该17万元已经发还给辛建设。28、办案说明一份,李某甲妻子雷艳红将涉案合同邮寄至海港公安分局刑事侦察大队。29、被告人周纯仁、成某某户籍信息。30、抓获证明。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纯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印章,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被告人成某某已经意识到被告人周纯仁的虚假身份,仍积极促成合同签订,督促受害人向周纯仁的账户交保证金并参与保证金的挥霍,二被告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周纯仁、成某某均积极退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周纯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纯仁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陈佳提出了与其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2011年8月17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纯仁冒用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利用伪造的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与北京凌云祥和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工程施工合同。后经原审被告人成某某居中联络,以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将58亿元的工程承包给李某甲、陈某某所在的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由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并承诺以转账支票作为担保。因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具备施工能力,由陈某某寻找施工队转包该项工程。2011年9月20日,李某甲代表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分包合同,将唐山湾国际旅游岛8亿元工程分包给翟某某、辛建设,约定乙方于2011年9月23日前交纳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否则按保证金到位比例安排工程量。2011年9月20日和2011年9月28日,辛建设分两次将保证金50万元直接汇入周纯仁以葛洲坝公司名义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立的账户。为获得工程承包权,李某甲亦于2011年9月21日向该账户中汇入工程保证金20万元。后李某甲在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将一张由周纯仁以葛洲坝公司的名义出具,成某某填写的50万元转账支票交给受害人辛建设作为担保,但该支票因将出票日期中的“贰”字写错而无法兑现。该70万保证金,于2011年9月26日,周纯仁转账49900元到其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个人账户,2011年9月27日,向北京娜威诚远汽配经营部转账2985元;2011年9月29日,周纯仁向天津佰得利奥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电汇50.9万元购买奥迪轿车一辆,2011年9月29日,周纯仁通过转账支票向成某某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个人账户转入49900元,目前该账户余额为88828.06元。因北京凌云祥和投资有限公司实际并无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工程的承包权,所签订的合同均未能履行。2012年5月29日,周纯仁退还受害人辛建设保证金10万元。公安机关将从周纯仁处扣押的人民币12万元及从成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5万元发还受害人辛建设。受周纯仁委托,王玉娟与辛建设达成还款协议并将用工程保证金购买的奥迪车一辆作为还款担保。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周纯仁、成某某的供述,受害人辛建设的陈述,证人李某甲、陈某某、孙某某、翟某某、任某某、李某乙、许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文书,建设工程合同,大连银行账户明细,周纯仁前科判决,辛建设提供的奥迪A6轿车照片,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投融资项目战略合作协议、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关于北京凌云祥和合同未生效的声明,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周纯仁对王玉娟的授权委托书及王玉娟与辛建设签订的协议书,辛建设提供王玉娟出具的收到50万元支票收条、辛建设出具的收到轿车、10万元、2万元的收条,其中2万元为宜昌至北京的费用,中国银行汇兑支付往账凭证及申请书各2张,房屋租赁协议,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办案说明一份,李某甲妻子雷艳红将涉案合同邮寄至海港公安分局刑事侦察大队,被告人周纯仁、成某某户籍信息,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周纯仁、原审被告人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周纯仁及其辩护人陈佳所提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上诉人周纯仁伪造印章,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保证金并予以挥霍,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判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周纯仁及其辩护人陈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周纯仁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建审 判 员 陈宝聚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